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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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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及案例
更新时间:2014-11-27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徐某某集资诈骗案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指定辩护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银行转贷、企业付工程款需要资金等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寿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3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人民币(下同)10693.43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高利息、投资期货等,除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4532.1万元外,实际骗得6161.33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依法定罪,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刘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徐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帮助周伟裕还债,且没有挥霍集资款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银行转贷、付企业工程款等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寿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3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高利息、投资期货等,除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部分款项外,实际骗得6161.3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借款8.2万元。

2、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寿某某处骗得借款700万元。

3、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借款524.5万元。

4、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借款43万元。

5、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借款32.5万元。

6、2011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借款135万元。

7、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詹某某处骗得借款81万元。

8、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楼某某处骗得借款287.5万元。

9、2011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金某某处骗得借款122.7万元。

10、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借款486万元。

11、2011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得借款210万元。

12、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借款295万元。

13、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楼某某处骗得借款112.5万元。

14、2011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鸥处骗得借款571.5万元。

15、2011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殷某某处骗得借款40.1万元。

16、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邱某某处骗得借款400万元。

17、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骆某某处骗得借款199.5万元。

18、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傅某某处骗得借款24万元。

19、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阮某某处骗得借款60万元。

20、201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借款66.7万元。

21、201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借款17.33万元。

22、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借款435万元。

23、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田某某处骗得借款80万元。

24、2011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处骗得借款270万元。

25、201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借款145.5万元。

26、2011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借款80万元。

27、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卢某某处骗得借款32万元。

28、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章某某处骗得借款77万元。

29、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章某某处骗得借款20万元。

30、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翁某某处骗得借款60万元。

31、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虞某某处骗得借款132.8万元。

32、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借款171万元。

33、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得借款80万元。

34、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得借款16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实:(1)2005年开始,我给周××的三个公司担任会计,他三个公司实际是一个公司,三个招牌。2005年前周××没有贷款,公司效益也比较好,但从2007年开始,周××经常去澳门后,开始用他的资产向银行贷款。2009年周××又开始向民间借款,借款主要由我帮忙联系。(2)2009年上半年,周××从黄某某处买来诸暨市瑞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谈好价格620万元。但周××实际没出一分钱,瑞雪公司先过户,后用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0万元,其中620万元付给黄某某,180万元周××拿走了。几个月后为贷款方便,我开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仍是周××的,我只是帮他办事。这时周××已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要偿还××公司的银行贷款800万元,还要支付××公司厂房基建工程资金,我就开始向民间以高利息借钱。(3)我借来的钱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支付××市××公司厂房基建资金560万元;二是支付民间融资的高额利息;三是周××以其在北京、澳门投资,或是偿还借款为由,承诺以高利息向我借款,我陆续划给周××数千万元,周××至今还欠我1600多万元本金及3800万元利息;四是2009年至2011年,我陆续投入资金用于炒期货,部分资金也是高利息借来的,李××的期货账户是亏损的,我自己的账户没亏,但炒期货共计亏损了400多万元,还要支付这些款项的高额利息;五是我借给许某某680万元没有收回。(4)我自己只有一套住房和几十万元存款。2011年,我向周伟裕要钱,他也没有钱,债权人不停追债,我在外面躲了一段时间,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害人陈某某、寿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詹某某、楼某某、金某某、吴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楼某某、陈某某鸥、殷某某、邱某某、骆某某、傅某某、阮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章某某、章某某、翁某某、虞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邱某某、郦海容、钟某某皋、斯某某、钟某某、裘某某的证言及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向各被害人借款金额及还款情况。

3、证人周××证言,证实:(1)徐某某是我三个公司的会计,他帮我融资,我要付他利息,至今我还欠他500多万元。(2)××公司是徐某某的。2008年,徐某某让我用620万元去黄某某处购买××公司,我同意购买,买下后用××纺织有限公司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800万元,其中620万元支付给黄某某。几个月后,徐某某让我把××公司给他,因为购买公司用的都是银行贷款,我自己没有出一分钱,所以我把公司转给了徐某某,两人没有办手续就给了他,因我购买××公司实际没有出钱,只要把贷款转给徐某某就可以了。(3)徐某某用我妻李××的账户炒期货,盈亏是徐某某的事。

4、证人郑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公司原来是黄某某的,后来变成徐某某的了。公司造厂房时,徐某某对我爸讲是和周××合伙的,他是股东,从中挣辆轿车。

5、证人祝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是××公司的老板,该公司厂房是我建造的。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我们已完成工程量950多万元,徐某某通过银行付款420万元。该公司是徐某某的,合同谈判、工程监理、工程款支付,都是徐某某负责,工地管理员是他岳父。徐某某说这土地是从周××处转来的。

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我以62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给周××。2010年徐某某对我说周××把××公司转给他了,××公司是他的。

7、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我向徐某某借款共计680万元,还了少量利息,本金没有偿还。

8、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我是××市××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是我公司会计,在我公司已工作12年,公司里所有的财务都由他负责。楼某某、陈某某、骆某某、章某某向我要钱,说我们××市××服饰有限公司为徐某某高利贷借款作担保,要我承担连带责任,但我从来没有为徐某某对外借款提供过担保,从来没有为徐某某的借款签过名、盖过章。因为徐某某是我公司会计,每月报税、银行办事等他要把公章拿去,所以有机会拿到公司印章。徐某某出逃后,我去他办公室拿回我公司的会计账时,发现徐某某私刻有我公司两枚公章。我从来没有为徐某某借款担保过,但因我常要外出,为办事方便,徐某某要我在空白纸上签名,有好几张已签名的空白纸放在徐某某那里。

9、××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分析意见书、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徐某某向楼某某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中,担保人“何某某”的签名系真实,但担保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伪造;(2)被告人徐某某向章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据中,担保人“何某某”的签名系真实,但担保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伪造;(3)被告人徐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00万元的借据中,担保人“何某某”的签名系伪造,但担保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真实;(4)被告人徐某某向骆某某借款300万元的借据中,担保人“何某某”的签名系伪造,但担保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系真实。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基本身份情况。

11、归案经过,证实: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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