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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兵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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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更新时间:2014-11-22
当下,国家正在对农村土地进行改革,如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在一些地方土地可以入股等,这就可以产生利益,引发一些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土地是属于国家(城市的土地或者已经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的,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有限)和所有权,那么对于前述所说的改革土地流转前提是农户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一个农户家庭,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家庭成员一人死亡,经营权继续是家庭成员其他人承包,当承包经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已故,因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这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也不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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