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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伟律师
河南-周口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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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完成案值几百万的诉前财产保全
更新时间:2014-11-22

前几日,有几个朋友借给了周口的某开发商几百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分,另外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借款期限到了,开发商却无钱还款,几个朋友非常着急,来询问该怎么办?当事人不愿立即起诉,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过程如下:

一、周口中级法院立案庭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经过研究和立案庭领导批示,须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做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应该提供等值担保。可担保的财产很多,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一般用房产和车辆最好,不影响使用。

三、审核申请人的担保财产,是否足值、合法、有效,申请人须出具担保书,如保全有误,要赔偿。

四、先要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然后去查封需要保全的财产。

五、财产保全费用最高5000元。

六、保全期限:30天。30天内,必须起诉或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关键在于立案庭进行审核,保全期限也是有限的,可以作为临时措施,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难点在于协调和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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