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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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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更新时间:2014-11-21

某先生今日咨询:

前日,我哥哥经营的门市收到了税务局的征税通知,限期缴纳税款5万余元。由于当时我哥外出,一直没在门市上,几天后哥哥回来被公安局以“逃税罪”刑事拘留?拘留后,家人补缴了税款。问我哥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律师王献锋: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抽逃税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什么是“数额较大”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上述规定,逃避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又根据上述规定,在逃避税款5 万元以上的同时,应当具备“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才能以逃税罪立案侦查,或者说涉嫌逃税罪。上述规定所说的“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应当是指收到追缴通知后,故意不缴纳税款或者故意不接受处罚。主观上为故意才可以被认为具备逃税罪的构成条件,主观上是过失则不是犯罪构成条件。

综上,如果你哥哥非因故意逃税的原因外出没在门市上,而没有实际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门市上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将追缴通知告知你哥哥,那么你哥哥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不补缴税款,依法不构成逃税罪。反之则构成。

如果你哥哥在收到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税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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