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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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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剥夺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更新时间:2014-11-18
孩子由亲生父母抚养似乎天经地义,父母本就依法拥有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是如果父母因为疾病、吸毒等原因有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将孩子交给这样的父母,对孩子恐怕是一种潜在伤害。
吸毒人员子女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广泛关注,始于1997年夏天“丢丢”的悲剧。三岁的丢丢被他身染毒瘾的母亲作为所欠毒资的抵押品交给三个吸毒者,当警察发现他时,他已经体无完肤、奄奄一息。“丢丢”是医院护士为他取的昵称,而他的父亲从未现身,母亲被劳动教养两年,但是坚决表示自己会好好带大丢丢,反对好心人收养丢丢的建议。
1999年,在社会爱心中呵护成长了两年的丢丢和他劳教期满的母亲一起回了老家,好心人都希望他能有一个新的未来。5年后,丢丢的舅舅联系媒体,称丢丢的母亲又丢下孩子4年不管了,自己已经无能为力,希望媒体帮丢丢找个人家,丢丢又一次陷入困境。经过媒体的多方努力,丢丢的母亲最终同意由一家好心人代养丢丢。
类似的悲惨故事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收养、监护权剥夺规定的广泛讨论与关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直都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但“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界定?是家长或其他亲属等监护人因经济上、身体上、家庭结构等方面的欠缺导致无力监护,还是监护人不负责任导致有能力而不履行监护?对于吸毒人员这些特殊人群是否需要特别规定?这些,一直都停留在理论探讨的范围。
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
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由亲生父母抚养就一定是孩子的最大利益所在吗?这个问题目前在人们的观念上还没有得到统一,所以,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所包含的相应权利义务及其剥夺程序方面,急需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希望法律的不断完善,能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有幸福的童年。

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所包含的相应权利义务及其剥夺程序方面,急需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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