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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立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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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1-09-10
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离婚

问:什么情形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上述五种情形之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问:若夫妻双方无上述情况,一方想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答: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即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旦出现上述几种情形,法院一般就会做出离婚判决,但是夫妻感情破裂绝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形,如一方三番几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等情形,当出现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问:是不是法院都是在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才判决离婚?

答:在司法实践中,除具有婚姻法上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外,当事人第一次提出离婚被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在第一次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后第二次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会一般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就做出离婚判决。但也有比较少见的情况,如法官认为双方的矛盾只是因为家庭琐事,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即使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决不准离婚。

问:双方感情已破裂,一方基于多分财产、孩子抚养等原因拖着不离婚,原告该怎么做?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

一、积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双方分居已久,夫妻一方在外租房居住,保存并提供租房协议;若双方分室未分房,双方之间是否签订过书面协议,有的话,在离婚时向法庭提供。

二、 保存好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的证据。很多情况下,一方在法庭上表示坚决不离婚,但私下会与当事人协商过离婚的内容或条件,如以短信、邮件或书面协议等方式协商。即使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最好将双方协商过程和证据保存并即使向法庭提交。





离婚之子女抚养

问: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答:对于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而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夫妻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基于下列情形进行判决: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生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之夫妻共同财产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乙方的财产;

问: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吗?

答:可以,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为均等分割。

问:离婚时,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问: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问: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答: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离婚之房屋分割

问: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婚后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形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问: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偿还购房款,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此种情形下,在江苏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时应当结合购房款的来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情形处理。

问:父母为子女结婚所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答: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2、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

3、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与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赠与。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证明。实践中,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问: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

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之夫妻共同债务

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

1、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10、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哪些为夫妻个人债务?

答: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2、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4、 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 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

6、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7、 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8、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9、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10、 其他应当认定个人债务的情形。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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