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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申 请 执 行 书
郑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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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王xx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69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16801房,身份证号码440……X,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642日出生,住址:佛山市禅城区XX16801,身份证号码440……X,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的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款项义务,现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

1、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2、 支付受理费共计 780 元;

3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16801房的房产一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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