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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律师
浙江-嘉兴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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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09-07


申请人:嘉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濮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经理
地址: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A2幢1-2号。
被申请人一:某某某
被申请人二:某某
被申请人三:某某
强制三被申请人履行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年某某月某某日作出的"(2010)嘉桐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1、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438.75元:综合费用2600院:律师费用22000元:逾期违约金123259.5元(按本金650000元,从2007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6日止,共903天,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0815元;合计809113.25元。并从2009年12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所有的座落于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某某区某某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商业用房,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三被申请人典当纠纷一案,已由贵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某某号"判决结案。因三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为确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濮院分公司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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