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咨询来律师事务所咨询高丽律师:“打离婚官司,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呢?”其实,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
常州高丽律师一般会做如下解答: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调解无效情形下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该32条中,有下列五种情形,主要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婚姻法》第32条情形,我们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来审查判断,该《意见》中有十四中情形可帮助我们做具体判断。法律中采取这种列举式的方式,无法穷尽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形,因而《婚姻法》第32条和该《意见》中的最后一种情形都是兜底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弹性条款。《婚姻法》第32条中第5种情形就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意见》中第14种情形也表述为: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