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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翔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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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要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11-05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工种具有或多或少的危险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律师在东莞处理了大量劳动工伤案件,给广大劳动者,企业管理者提供参考:

治疗,是首要任务,尽快就医,无论怎样,积极治疗是尤其重要的。一般常理而言,正常人都希望尽快治疗康复,单位也会希望尽快治疗减轻伤势。但是,在劳动者受伤严重的情况下,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单位,经常不愿意支付医疗费。这些企业在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以节约用工成本的心态下,让其垫付持续发生的医疗费,多半也不愿意。

从法律上,处理工伤纠纷,又要做什么呢?

第一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劳动者及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谨记,工伤认定只要发生了就可以申请认定,无需等待治疗终止。尽早申请,便于社保单位尽快更清楚的调查事实,确定是否为工伤。不要与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传统所说的残疾等级鉴定混为一谈。

第二步,治疗终结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受伤留下残疾,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从而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步,其实这一步骤要贯穿整个工伤事故和后期处理,就是收集证据。主要收集,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据,工资证据,便于计算相应的赔偿。

第四步,理赔,可通过协商或仲裁理赔。根据鉴定结论,是否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购买社保,社保的购买标准等,要求社保局及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一系列因素,制定协商或仲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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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详细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评残)相关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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