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九十年代后期,在淮南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住楼购得底层房产,该楼底层房产"一书两证"均定性为商业,但当年房地产商由于各种原因,将我们的房产证办成了“住宅房”属性.现因拆迁补偿因素,我们认为“商住楼”的底层应为商业用房,但新开发商对“商住楼”定义为“商品住宅楼”,请问该开发商是否在理?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