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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更新时间:2011-09-05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就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建议方案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有关合同、章程、公告、债务催讨等法律文书,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种纠纷,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与第三方进行经济谈判、调解,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4、清理企业历年债权债务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出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如名称、商标、专利等的保护;

7、企业内部股东纠纷处理;

8、调查企业资信及对方财务信息如帐号、存款、土地、房屋等财产产权状况;

9、企业集团化与集团内部产权结构与管理机构的调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10、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企业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

11、协助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强化员工法制教育;

12、办理聘请方要求的其它相关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有以下工作方式:

1. 每月或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到企业现场办公,解决相关问题;

2. 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咨询、审查合同等日常事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

3. 遇到紧急情况时,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律师,双方到企业、律师所或以其它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4. 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企业到仲裁机关、法院或其它场所代理企业处理相关事务。

注意事项:

1.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顾问工作内容。

2. 企业要有专人负责与律师协调沟通。

3. 注意选择合适的方式与法律顾问沟通。

4. 在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双方要协调配合。

常年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2、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形成的文件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 《会议纪要》 12.《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3.《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企业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企业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企业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企业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企业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企业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企业,对企业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企业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企业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企业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企业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企业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企业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企业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企业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涉及金额不大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企业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企业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企业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企业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企业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企业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企业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企业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企业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企业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企业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企业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企业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企业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企业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企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企业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企业决策参考,并根据企业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企业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企业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企业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做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企业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企业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企业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企业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企业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企业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企业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企业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企业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企业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企业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企业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企业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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