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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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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刑事拘留看守所会见
更新时间:2014-10-31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9、看守所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合适的场所及记录的便利条件,不得对律师的会见限制时间和次数。

10、律师会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危险倾向的,看守所应在会见前将情况告知律师,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场。

11、律师会见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负责补充侦查的办案机关依照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

12、在押被告人上诉期间提出,由一审律师代为上诉或者被告人家属委托一审律师代为上诉,一审律师可以凭原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律师会见函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二审审理期间,律师凭二审辩护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13、对律师会见时违反管理规定、执业纪律的行为,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应当劝阻或提出警告,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经查实,视情节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4、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规定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直接向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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