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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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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拘留 看守所会见
更新时间:2014-10-31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第十四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起诉意见书(含复印件)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移送管辖、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移送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

第四节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十六条审判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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