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起诉意见书(含复印件)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移送管辖、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移送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
第四节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十六条审判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