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向律师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同时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并注明会见时是否派员在场,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不得以案件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为由,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七条 侦查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羁押场所的,侦查机关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或者专用证明。律师会见涉及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还应当出示《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祖罪嫌疑人决定书》。律师未出示执业证或提供材料不齐,看守所不予办理律师会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