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或者走
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出示《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或者《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办案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
第八条
审查起诉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应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