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会见应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
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第二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
数。
第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下列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3)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4)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犯罪的案件;(5)重大职务犯罪案件;(6)共同犯罪中主犯在逃的案件;(7)其他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二章
侦查阶段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2日内开具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