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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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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拘留沙湾看守所会见
更新时间:2014-10-28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会见应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

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第二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

数。

第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下列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3)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4)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犯罪的案件;(5)重大职务犯罪案件;(6)共同犯罪中主犯在逃的案件;(7)其他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二章

侦查阶段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2日内开具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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