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所属分局、市、县公安局和市局处、队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律师的“三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办案单位不得接受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下列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案件;
(三)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影响社会稳定案
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向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申请律师。
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会见,申请律师有意见的,可向市局提出复核。
五、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案件,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时,法制部门应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