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数据更新至2014年4月10日)
上海市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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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职工平均工资 |
60,432(5,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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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3,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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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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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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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1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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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依 据 |
1 |
医药费 |
按票据 |
2 |
误工费: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3 |
护理费 |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家属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4 |
营养费 |
20-40元/天×营养期限 |
5 |
交通费 |
按票据 |
6 |
住宿费 |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
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住院时间 |
8 |
物损费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的损失 |
9 |
鉴定费 |
凭票据 |
10 |
律师费 |
凭票据,依据律师合同与《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 |
11 |
伤残赔偿金 |
60周岁以下:(1)城镇居民 43,851×20×伤残等级系数 (2)农村居民 19,208×20×伤残等级系数 |
61—75周岁(1)城镇居民43,851×年限×系数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农村居民19,208×年限×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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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1)城镇居民 43,851×5×系数 (2)农村居民 19,208×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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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13 |
丧葬费 |
5036元×6个月=30216元(受诉地法院上年职工人均月收入*6个月) |
14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1)未成年:28,155×年限(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563,100 (3)60-74: 28,155×年限 (4)75岁以上:28,155×5 |
农村居民:(1)未成年:13,425×年限(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268,500 (3)60-74: 13,425×年限 (4)75岁以上:13,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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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赔偿金 |
1、(城镇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43851 *20=877,020 |
61—75周岁 43851×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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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43851×5=219,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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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19,208*20=38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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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周岁 19,208×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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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19,208*5=9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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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精神抚慰金 |
50000元×伤残系数 |
死亡为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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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
赔偿三个亲属共计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
特别提醒: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标准。比如:2012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14年4月份,则适用2013年的赔偿标准。
当事人如果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部分向法院主张,法院会部分或全部支持当事人的该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