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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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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下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更新时间:2014-10-10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自然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
犯;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违法拘捕、审讯提出纠正意见,并可向有
关部门代为申诉和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
措施。
第十五 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办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对律师提交
的意见书,应当附卷。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及案件审查起诉终结移送起诉前,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受委
托的律师。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在审判阶段,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承办案件中检察机关没有向人民
法院移送的其他案卷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的辩论或辩护的权利依法保障。
第二十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律师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律师应当
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法律文书,办案机关应当签
收。
第二十二条 不起诉决定书、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参加诉讼的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以及裁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同时,应当送达给本案的律师。
第二十三 条律师办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
结的案件正本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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