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董补民律师
全国
从业38年 主任律师
177
好评人数
8092
帮助人数
5分钟内
平均响应时间
撤销权之效力
更新时间:2014-10-10

撤销权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撤销之效力,依撤销判决的确定而发生。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行为成立之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行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经撤销,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

关于撤销权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受益人、受让人方面: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其次、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而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与债务人之间系对价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再次、对债权人的效力。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的处分财产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且撤销权之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再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要做到程序和实体规定相结合,特别是实体立法应给予程序应有的位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实体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董补民律师
您可以咨询董补民律师 5分钟内响应
近期帮助 8092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