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农业新技术实验基地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徐锋律师就贵方拖欠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据悉: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方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设备定制合同》,约定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贵方提供猪场基地建设项目相应设备,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50000元。后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贵方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货款(含质保金)335000元。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联系贵方催要货款,但贵方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方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郑重函告贵方:限贵方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清拖欠货款335000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索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届时,贵方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贵方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顺颂商祺!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徐锋律师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