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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4-10-06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赵丽  时间:2014-10-06  浏览量 1 评论 0 0 0

合同法里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修正,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合同法里,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如未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无效)。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司法解释出台前按合同法,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相对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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