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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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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丢失案件二次开庭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0-06

代理词(第二次开庭)

尊敬的审判长:

现针对第二次开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被告系统的正式职工,并非被告主张的合作制或者其他形式的用工模式。

1、原告属军转干部,退伍军人退役后国家会给正式带编制的身份,过去的退伍军人国家都会分配工作,许多单位都有退伍军人的身影,而且多数都是以干部领导的身份出现。原告退伍后被分配到了蓝田县供销系统,在蓝田县供销系统张家坪合作饭店任职,原告不可能以合作经营等身份出现。

2、通过蓝革法字第482号最高指示,蓝革计法077号文件和100号文件,原告在文件上均是以公职的身份出现,不然不可能出现开除公职和恢复公职等字眼。

3、被告辩称的蓝田县供销系统的运营模式是独立的主体法人,自负盈亏等或许是事实,但是在各分社任职的人员却是被告的正式员工。就连现在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属于自负盈亏,但是其工作人员却是国家工作人员。

4、在被告提供的一份供销系统花名册中,原告的名字赫然在列,在名册上登记的人员都是蓝田县供销系统的职工,在蓝田县供销联社工作至退休。在所有名册中的人难道就原告一人的身份特殊,是以合作制或其他形式出现,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被告的档案问题。贵院在档案局调取的一份档案移交登记表,在登记表中原告的名字也在,这足以证明原告的档案最初已移交到被告处,并由被告保管。

1、被告辩称的这只是一份登记表,不一定档案就在,这纯属无稽之谈。如果档案不在,则原告的名字不可能出现在上面。假设登记有错,被告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登记有误等情况。

2、被告辩称档案移交给谁已查不清等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过错的责任损失不应该由原告承担。因为原告已经把档案交给被告,至于被告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遗失或者交接不清等情况,这也不应该由原告承担此不利后果。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0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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