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安阳市MM区某某路某村某某小区某某排某号。系郭某某丈夫
原告: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XXXXXXXXXXXX,女,汉族,2002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11200XXXXXXXX住址同上。系郭某某次女。
被告:某某市某某地区医院,地址:安阳市某某路41号,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方患者的丧葬费18978.96元、医疗费XXXXX元。
二、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在本次诉讼中另行增加。
三、本案的鉴定费有被告承担。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某某之妻郭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上午以“间断腰疼”为主诉,入住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骨二科。6月20日行“腰4—5椎间盘切除椎管扩大减压经椎弓根脊柱内固定椎间植骨融合器植入术”。6月22日上午发现右下肢异常肿胀,两次告诉医生,医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治疗措施。6月23日零时左右突发口吐白沫,意思不清的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与23日5时左右被医生告知患者死亡。
原被告双方经安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第1项约定被告先行赔偿原告七万元,现已履行;同时在调解协议的第2项中明确约定以后鉴定时,鉴定费用由被告垫付。
原告方认为:患者郭某某的死亡是被告的过错所致,且被告的过错与患者郭某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判如所请为盼。
此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某某、徐某、徐小某
2014年8月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