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勇律师
河南-安阳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律师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4-10-05

律师意见书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勇,接受安北检刑【2013152号起诉书第四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卢某某的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同意,为其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认为本案被告王某某系从犯,同时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表现形式看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并参照1996 10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四种情形:l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 、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王某某的涉案行为与上述任一行为均不符,因此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表现形式看被告人王某某不直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她的涉案行为仅是为下游的安阳几家涉案公司提供了帮助,并且这种帮助是没有事前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系片面帮助犯,从犯。

二、从最高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司法解释看,被告人王某某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1124日至27日,在苏州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形成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中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王某某参与的案件环节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是并未直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其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侵犯是一种间接的侵害。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与安阳的几家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事前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其确实是为安阳的几家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提供了帮助,因此这种共同的犯罪是片面的共同犯,是帮助犯,是从犯。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建议补充侦查。

在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时,王某某一再向申请人反映:1、她根本就不认识岳某某、王据某,从未与他们发生过交易。2、她是王伟某的业务员。

经过阅读卷宗材料,申请人认为王某某的说法是真实的,具体理由如下:

1、证据材料卷第六卷84—95页,20121018王伟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均显示:201123月份,王伟某是通过北京的一个朋友认识袁某某的,之后,王某某在河南从事倒卖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后,王某某介绍王爱花认识了袁某某。

对照袁某某、王某某的笔录,也是王伟某认识袁某某在前,王某某认识袁某某在后,王某某是通过王伟某的介绍认识的袁某某,并且王某某认识袁某某的时间不会早于201123月份。通过会见王某某从王某某处对上述事实也得到了核实。

通过会见王某某,辩护人还了解到案卷中一再显示的王某某与袁某某之间交易涉及到的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办理的时间点,是本案当中的重要的客观证据,王某某向辩护人反映她是在办理了这张银行卡之后,才从事的有关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这张银行卡的办理时间绝对不会是在2011年的1月份。辩护人认为任何关于王某某在这张银行卡办理的时间点之前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控,均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并且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如果是没有比此证据更高的价值位阶,更强的证明效力的证据来支撑,很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的。因此案卷中王某某的银行卡的办理时间点需要查证。

如果王某某的银行卡办理时间在20111月份之后,第20项的指控就有可能是不成立的。

2、关于王伟某、王某某、袁某某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20项指控的卖发票的人如果不是王某某,那么又是谁在向华能公司卖发票?根据卷宗材料判断,显然是王伟某。

王某某介入之后是在帮助王伟某向袁某某卖发票?还是王某某单独向袁长某某卖发票,这关系到王某某在本案中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应当查清楚。

王某某在整个环节中的作用,王伟某应当是最清楚,但是在整个案卷中未见到王伟某关于王某某,在驻马店中石油、漯河中石油两家出票单位与安阳华能等几家接收发票单位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作用的供述,因此针对该问题需要继续查证,向王伟某核实:王某某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王某某是王伟某的业务员?还是王某某单独向袁某某卖发票?经阅卷我们也认为如果是王伟某将如此赚钱的生意全盘转让给王某某,鉴于王伟某和王某某之间仅是一般同学关系,辩护人认为这根本不合情理。因此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自己是王伟某的业务员的说法是真实的案件事实.

通过阅读卷宗辩护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从事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一般都是有人介绍,经过阅读卷宗、会见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了解到王某某先前并不从事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从事买卖木材的生意,这是两个毫不搭界的行业。王某某在案发当地是如何构织关系的?她的上线是谁?她和李某某、赵某某是怎么认识的?如果同样是王伟某介绍,辩护人认为这就更能说明王某某是王伟某的业务员。

在证据材料卷第七卷第5页,袁某某笔录显示,王某某送发票来过一次安阳,但是袁某某与王某某并没有见到,经询问王某某这个时间是在2011年的夏天,试想周转资金额光涉及税款就上千万的生意,连一面都不见就敢做,这也不和情理!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说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能性,因此需要向王伟某、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情况,如果上述案件事实能够全部得到落实,应当认定王某某系本案的从犯,同时王某某涉嫌的犯罪数额即起诉书第20项应当予以减去。

四、关于补充侦查第十一卷第11—14页《驻马店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协查情况报告》的质证意见。

1、该《协查报告》显示的安阳市洹通煤炭有限公司发票的开票人是赵明明,而不是王某某,建议从王某某的涉案数额中减去。

2、该《协查报告》能够说明本案的一部分真实的案件情况,比如该报告在第13--14页提到:“对于这5户协查单位,业务部门一直采取现款现货销售方式,,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在集团内部审计时,认为不符合管理要求,补签了部分合同”。由于该企业的部分合同是补签的,所以有可能张冠李戴,该企业关于王某某涉及的业务公司数,以及开票数有可能并不真实。或许整个案件中王某某的涉案数额难以完全查清。

此致

XX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张勇

201312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