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抗诉申请人马X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勇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或直接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定性不准,涉案车辆应系非营运车辆
豫ENXXXX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原审原告因租车所支付的费用与抗诉申请人扣留车辆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仅依据原审原告提交的其与芦勇新签订的租车协议判决抗诉申请人赔偿原审原告因租车导致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
二、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
郑XX不是原审适格原告,原审中原告方仅依据其出示的其于陈XX之间的购车协议,就以原告身份出现,我们认为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虚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车主应以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已经生效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第二页:经审理查明:┉┉豫ENXXXX号车车主系陈XX。对豫ENXXXX的真实车主原审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明确确定,而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3XX号判决书中,郑XX却以车主的身份主张XX,我们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于芦勇新的租车协议是一份虚假的协议
对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审庭审中原审原告提交的其与芦XX新签订的租车协议不予认定为赔偿的依据不持异议,抗诉申请方同时认为该协议有造假的嫌疑,既为租车协议,租用的是什么车、车辆的型号、牌照号码竟然都没有,原审法院竟然以这样的一份虚假的协议作为定案的依据,抗诉申请方不服。
四、对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原审原告把车辆质押给抗诉申请人,而自行离去,并非抗诉申请方扣押涉案车辆
豫ENXXXX交通肇事负全责撞伤申请人马X的胞姐马XX,经交警队事故组多次通知肇事方,相关当事人推委扯皮,拒绝垫付医疗费,马X于一偶然的机会撞见当事方,当事人说:我没钱,你把车开走吧。从此一去不见了人。期间抗诉申请人多次通知当事人取车,在抗诉申请人自负了高额的停车费后,当事方才将车辆取走。使被害人马XX在承受了精神痛苦的同时,又额外负担了钱款的损失。期间被害人马XX因无钱治病而放弃治疗,至今每遇天气变化伤处仍会隐隐作痛。
综上所述,肯请二审法院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撤销(2011)文民一初字第3XX号判决、或直接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