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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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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同居析产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0-0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勇,经李XX特别授权,出庭代理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的返还陪嫁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对该部分事实,法庭应予以支持。

二、本案被告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对抗原告的诉请,并不能成立。

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有效部分;被告是成年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本案的原告是未成年人,协议中其处分重大财产的部分,是无权处分,且显失公平,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

庭审中本代理人引用《合同法》第47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并无不妥。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确是不适有《合同法》,但《合同法》第二条并没有规定,与身份有关的财产关系不能使用《合同法》,被告的代理人显然是错解了《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本案的原告人在涉案协议签订时是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民通意见》第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条等,而不应是本案被告人一方当事人自己的理解。

四、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被告一方的其他的无关请求,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原告一方再次重申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张勇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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