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吴华周律师
福建-漳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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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当事人最应当信任的人
更新时间:2014-09-30

律师是当事人最应当信任的人

生活中当事人一旦遇到了一些事情,特别是突然降临的天灾人祸,往往沉浸于悲痛或恐惧中,有些像无头苍蝇不知所措,人云亦云没有主张,有些义愤填膺感情用事,这时该怎么办?

这时首先应当求助律师。可生活中人们因为法治意识的淡泊总忽略了这点,而往往欲自行处理或听信旁边人的说法,有能耐一些的就找人托关系。这么一来,要么当事人的维权走了弯路,更有甚者被别有用心的人骗了;要么合法的利益未能充分得到保障。下面本人结合实践就相关问题作分析解剖。

一、通过几个案例再现律师的重要性

案例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之前一当事人上门找我,手中拿着一份判决书,说法院判决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亲属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可实际上他在城镇工作生活了多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也没有办理《暂住证》。我们知道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两者赔偿金额相差几十万。我查看了一下其判决书及证据材料,其证明在城镇务工的证据有,单位出具的就职证明、老乡的证人证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实践中因为单位证明和证人证言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证明力较弱,涉及关键事实时法院一般不会依这类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不支持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我经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并没有请律师代理,而是在法院旁边的一个代书处叫人帮忙写了一份《起诉书》和整理了一下证据材料。再进一步了解,其没有穷尽所有方法去证明其死亡的亲属在城镇务工多年。我国法律有关公民“经常居住地”和“住所”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审判实践中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就可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务工的证明是多样化的,不局限于上述的《劳动合同》,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证据,《暂住证》,还可以有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其它依据,比如采实名制的电话清单;在当地缴交水费、电费、广播电视费的票据;还可以先走一个劳动仲裁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等等。这些客观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就足以让法院认定某一事实。可惜的是,当事人来找我的时候,上诉期已过,保险公司也已理赔完毕,当事人已经受领了理赔款,案件都已结案,只能对当事人损失了几十万表示惋惜!

案例2:一涉嫌受贿的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后,其家属首先想到是找人,靠着自己平时的人脉关系看看可不可以把人给“捞”出来,为此到处找关系。可在四处活动后仍觉得希望不大,这时有个人说可以“帮忙”,但需要花些费用。其家属就先后给了他三万元,这个人似乎也是在积极周旋,也不停给家属一些“信息”。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始终还是出不来,最后还是被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家属后来找这个人要求退钱,这个人说钱都已经花出去了,最后因为某一、两个关键人关系打不通,所以结果还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天知道这个人把钱用在哪了,又用了多少,都是暗箱操作的,其家属虽认为这个人可能把钱自己收了,可人家收钱的时候也说得很清楚,是在“帮忙”,找关系要花钱,没保证一定把人给“捞”出来。

现实中,被羁押人的家属被骗的例子是很多的,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人们对“关系”、“权力”的神化,总认为找到“关系”一切法律、规则都是形同虚有的。殊不知在法制越来越健全,政府权力越来越被约束,司法越来越公正通明的情况下,这招已很不好用了。

二、律师是专业处理法律事务的人

律师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不是随意可以任职的。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需经过严格的各道程序,首先需有本科以上的学历(个别边区除外)无犯罪记录的人才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然后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被称为“国内第一考”,通过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通过者都是需要经过刻苦的学习、领会众多法律知识;最后还得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跟着老律师,学习其办案经验,再经过当地律师协会考核、由国家司法机关最终颁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受到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监督、管理。

律师在工作中会碰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再加上专业法律知识的判断,对法律事务的处理一定会强于一般公众。现在社会是一个分工很细的社会,没有人可以在每个行当都是知情者,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才是最正确的,也才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三、当事人的顾虑

当事人不找律师或没有及时找律师,我想原因主要有这几个。1、就如我前面所说的,认为找关系比找律师好,“有关系”可以把一切事情都搞定,无需找律师,或者律师的作用不大。2、认为找律师需花律师费,不舍得,特别是经济比较困难者。

对于第一种情形,我认为,因为中国托关系、找人办事有其历史渊源,所以当事人首先想的是找关系,由人情来办事也可以理解。但我想这种想法可以改变一下了。一方面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大势所趋,依法治国是人心所向。特别是自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各方面已经发生了焕然一新的变化。执政党在作风、反腐、群众路线等在事关国家、民族的大是大非面前进行着大刀阔斧的改变,这是一个全局性的改变,也是一个质的改变,在人们心中潜藏已久的“公平正义”正被激发出来并被付诸实现。在这一大环境之下,公务员队伍在腐败方面按照王岐山书记的说法,现基本已做到“不敢”、“不能”;公务机构事务的透明度和受监督约束正逐步完善。总的一句话,今非昔比了,在一件事情原则性上面敢违法乱纪的人已不多了,所以一件事情利益攸关越大越会依法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说句客观的话,请律师其实费用并不高,按相关规定如民事纠纷有涉及金额的,一般按照涉案金额的4%(当然还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作上下浮动,具体由双方再协商确定)。但是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可以让当事人省下很多时间精力,当事人利用这省下的时间精力可以另外创收。另外,当事人对法律不熟,难免会不能恰当地主张自己的权益,自己合法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且对诉讼的程序不了解,难免走冤枉路。实践中当事人付出的律师费往往都能通过律师的努力在法律事务中给弥补回来,在支付完律师费后余下利益还比当事人自行处理要多,这又何乐而不为呢?像本文第一个案例,当事人如请了一个尽职的律师,就有可能为他多争取几十万的赔偿款。所以请律师基本可取到一个“四两拨千金”的效果。

四、当事人应充分地信任律师

当事人遇到法律事务的时候,首先应当想到的是求助律师,尽早地与其办理委托手续,由律师全程处理,会让你少走很多弯路的。遇到事情的时候,当事人周边肯定也会有许多人帮忙出主意,七嘴八舌,但这些主意合法性如何,是较不确定的。并且特别是碰到因事故死亡,会涉及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这时给当事人出主意的人心中是不是会有其它想法,觊觎着这个赔款。但面对律师你无需有这个顾虑,只要你和律师商定好了律师费的支付方法,当事人所获赔的不论再多的款律师也不会觊觎。在这方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纯洁无瑕的。

如碰到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尽早请律师,律师可以接触被关押的人,可以了解案情,这样将尽早拿出方案。特别是在案件事实较清楚但定罪上有异议的案件,律师尽早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如涉嫌的罪不是很重,这时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往往很大。刚被关进看守所的人,一下子以外隔绝,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一般都忐忑不安,焦急、无助、绝望情绪蔓延,这时他很需要有一个支撑点,家人所请律师对他的会见可以在他心理上起到一个很大的安慰作用。当然这时律师对其在法律上的帮助、解答也是至关重要的,甚至都可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

再有,如碰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在事发之时证据的收集就应当开始了,这对事后各方过错的大小,赔偿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当事人请律师后就应充分地信任他,相信他会用他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为你把事情办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律师队伍同其它职业一样也会有一些不尽职或者唯利是图的人,但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我这里所说的“绝大多数”是实数,不是虚的,当事人碰到一个不尽职或违反职业规范的律师是很少的。

因为,律师是靠自己的行为去让当事人相信然后才接受委托的,如果律师本身行为不规范,他的声誉就会不好,甚至还会受到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的惩罚。所以当事人在请一个律师之前,只要你对这个律师进行一些了解,认为可以委托,接下来就事情就是积极配合他的工作,不要心存疑虑,因为他一定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人,在职业宗旨上: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没有其它的。怎么了解律师,在这里可以给些建议供综合参考。1、律师执业时间的长短,这涉及到经验积累问题;2、律师事务的繁忙程度,就是他可能有多少时间来处理你的案件,这涉及到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的地方,如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个人认为也是不理想的;3、律师的收费方式、性格、行为处世是否可以认同。

律师运用其知识尽职尽责地帮你把委托的事务处理完毕,维护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你做的仅仅就是支付一些律师费,如同你为别人工作,别人也支付你报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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