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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判决
更新时间:2014-09-28


被告张xx系张x之母,被告张某系张x与许某的婚生孩子,后张x生前与许某离婚,原告张.鑫、张.铖系张x与孔某婚生孩子,后张x生前与孔某离婚,张x2014228日因病逝世。



x小区第75-1-1108室住房一套登记权属人为张x。现该房屋由被告张xx和被告张某共同居住。



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1012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一、死者张x遗产有哪些及其价值;二、死者张x的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焦点问题一,1、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小区第75-1-1108室住房一套系死者张x的生前个人财产,法院予以认定。庭审中,为避免讼累,法庭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就该房屋进行竞价,原告方认可该房屋价值为25万元,被告方认可该房屋价值为24万元。2、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小区第75-1-1108室住房内室内物品一宗系死者张x遗产的问题,因原告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房屋内的物品种类、具体的价值和权属归属问题,且二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予以否认,故法院对二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定。3、关于原告方提交(201012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主张位于xxxxx住房及院落一处系张x的遗产问题,法院认定,该调解书虽记载了婚后所建房屋两间由死者张x所有,但该调解书并未注明该房屋的位置及其权属问题,二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证,且二被告提交xxx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实死者张x在该村没有房产,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定。4、关于二原告主张的死者张xxxxxx种植了二亩地的杨树问题,因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提交xxx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实死者张x在该村没有责任田及承包地,故法院对于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定。5、关于原告主张的死者张x生前购买轿车(车号鲁A…)一辆,并提供音频证据一份主张该车辆由被告张xx藏匿。法院认为,该证据系证人纪某在被告张xx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且该音频资料存在诸多疑点,并与证人纪某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故法院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定。二原告可在收集新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结合法院在焦点问题一中对死者张x遗产的认定,即死者张x遗产为小区第75-1-1108室住房一套,及原、被告对该房屋竞价,法院认为该房屋交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原告方)所有,由出价高的一方(原告)向出价低的一方(被告方)支付相应价款为宜。



另因原告张.鑫、张.铖不满十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孔某代理其民事活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小区第75-1-1108室住房一套由原告张.鑫、张.铖所有,原告张.鑫、张.铖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



二、原告张.鑫、张.铖的法定代理人孔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被告张xx、张某各支付遗产分割款6.25万元;



三、被告张xx、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搬出小区第75-1-1108室,交由原告张.鑫、张.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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