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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通知书能否作为裁定中止的依据?
司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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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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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5年

作者:司湛琪
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往往会遇到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情况。那么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抗诉书能否成为法院执行中止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中均未明确抗诉法律文书能够引起执行中止。但在判决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败诉方往往会拿着检察院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此时,检法两院对关于该类法律文书能否成为中止执行的依据一般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抗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执行中止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并未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能引起执行中止。《执行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的五类"其他情形"中也没有规定上述情况,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再审案件中,只有凭法院的裁定书才能中止执行。且法院审判具有权威性,执行作为审判工作的延续,亦应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即使原判确有错误,再审判决予以纠正,也能通过执行回转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执行作为审判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抗诉书应当成为执行中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该规定,对于再审案件,法院有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权利。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对于抗诉案件,也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且民事抗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经过严格审查才最终形成的,目的是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抗诉书应当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作为执行中止的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可以成为执行中止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通过抗诉引起再审的案件中,往往决定再审时,早已执行完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应当在判决之日起一定时限内执结,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便会申请法院执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而另一方如果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便可能需要经过申诉-立案-交办-提抗(建抗)-抗诉等一系列程序,从最初的申诉到最终的抗诉,很有可能会超过执行时限。这时,即使案件通过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执行可能早已结束,再去裁定中止执行已无意义。因此,将立案决定作为中止执行的依据较为合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立案决定书可以成为执行中止的依据之一,理由如下:首先,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而抗诉程序一般需要经过两级甚至三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时间周期较长,故即使通过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执行工作也可能早已终结,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只能等到再审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回转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时的执行回转能否成功也将存在风险。因此,当检察机关立案后即中止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保全的作用,即使再审维持原判,那也可以继续执行。其次,检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承办人对事实负责,在提出立案意见后,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层层把关才能完成立案手续。因此,检察机关所立的案件都是事实上、法律上或者程序上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还是坚持执行,那么便可能出现一错到底的被动局面,彻底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再次,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一般会立即决定再审,然后发出中止执行裁定书,因此,抗诉书的提出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时间应该相差不远,而在这个时间点上决定中止执行,相对整个案件来说都可能略微偏晚,不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将立案决定书作为中止执行的依据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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