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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豪律师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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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有新规
更新时间:2014-09-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凡在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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