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杜志杰律师
河北-保定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13
好评人数
32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王**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4-09-21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