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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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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4-09-19
甲乘坐乙客运公司的旅游车在某路段与丙车相撞,造成甲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乙丙对事故为同等责任,甲无责任。那么此时甲有哪些请求权呢?
毫无疑问,此时甲有依据《合同法》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和基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但其实还有一个请求权,那么就是基于《消法》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消法》的49条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办法》54条的规定。很多人可能认为这属于和《合同法》的法条竞合,可是慢慢品味却发现这只是一个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是人大制定,《消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两者之间没有位阶高低之分,再者也不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以此时甲实则是有三个请求权。
如上所述,三个请求权的竞合也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如甲(浙江城镇标准)是十级伤残,那么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37851乘以20乘以10%)和精神损失费(5000)共计80702. 但如果基于《浙江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办法》54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3257乘以6),伤残赔偿金(23257乘以6),共计279084. 两者竟然相差198382元。。而如果造成甲死亡,侵权损害赔偿是37851乘以20+50000精神损失费共计807020,而另者则是23257乘以20共计465140且无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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