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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时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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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就工伤保险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突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关于工作原因、时间和场所的认定。

(一)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二、对“因工外出期间”作出了规定。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三、为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下班的途中需要顺路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当认定为合理的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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