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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解析之三 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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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三

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第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第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第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法正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第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第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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