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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未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张冬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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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一、婚约财产纠纷 (一)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08年年初,原告甲与被告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原、被告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人民币30000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给被告支出酒水等费用6500元,给被告2000元见面礼。后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诉辩情况:

原告甲诉称:2008年正月底,原告甲与被告乙经人介绍认识。3月底,按农村规矩,被告乙上男方门,原告家长拿出2000元钱给被告做见面礼,后双方商定于51日订婚。两个介绍人到原告家中提出了女方的彩礼要求,最后商定付彩礼30000元、金器款10000元、酒水钱3500元,所有款项均通过男方介绍人交给了被告。后被告又提出酒水钱不够,向原告又要了3000元。后来被告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为索回彩礼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金、酒水钱等共计人民币5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女方从来没有主动提出过彩礼等要求,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办酒席、拍婚纱照、送亲戚朋友礼物,以及原被告之间共同购置衣服等的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共计人民币368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参考文献:

1.《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卷

主编 林敏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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