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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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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飞毛腿”踹伤女顾客 超市赔偿3.5万
更新时间:2011-08-27
中国法院网讯 因退换商品发生争执,女员工将女顾客打伤,员工所在的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雇员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50岁的郭某是一名退休职工。2010年8月13日中午,郭某到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一小区的分店购物,由于购买的电热毯需要更换,郭某要求售货员张某为其办理退货手续。在交涉过程中,郭某不满张某态度恶劣,与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由于张某年轻有力,脚踹郭某倒地时,致使张某右环指伸肌腱断裂。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所在的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超市公司辩称:"郭某是与我店店员个人发生冲突,双方都有过错,与我公司无关,所以我公司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与张某在被告的营业场所内因商品退换问题发生争议进而造成了原告受伤,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华冠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核定原告受到的各项损失,依法判令华冠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493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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