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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国律师
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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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生病用人单位要负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26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在医疗期内公司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即病假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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