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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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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性恋罪犯管理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14-08-26

对同性恋罪犯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亚文化现象,不为多数人所接受。据有关资料统计,同性恋者在中国社会所占成年人数量的比例为3%——4%,即3600万——4800万,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1]由于监狱中服刑者的“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极大限制,同性恋现象在监狱屡禁不止,同性恋犯罪因其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因此有必要深入地研究这种现象,对当前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同性恋 罪犯 监狱模式 预防

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运动,一直被列为禁忌的话题,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同性恋解放运动,同性恋者力争融入主流文化,排除偏见,主张自身应有权利的尝试。社会对于同性恋者的认知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反对者、宽容者、支持者的观点激烈交锋,涉及领域空前,其中不乏对既有价值观念、社会传统、法律等反思。或许,同性恋权利运动有可能形成更广义的文化,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也应该对这个问题做出初步的回答。[4]

一.同性恋罪犯对监管改造的影响

(一)同性恋罪犯的基本情况

笔者认为,同性恋是监禁反应之一。监狱同性恋,在很早的时候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著名的性心理学研究者埃利斯曾研究过监狱犯人中的同性恋问题,认为监狱犯人中有80%的人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7]克莱默在其《监狱社区》一书中也论述了监狱同性恋问题。[8]男犯的同性恋常表现为二人结伴或多人活动,着眼于满足性欲,结构松散,固定关系者不多;女同性恋犯人常是两人结伴,用情专一,关系一般固定而持久。罪犯同性恋一般因异性犯人分类管理而造成的,是一种代偿性异常性心理,常导致狱内纠纷,甚至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9]一般而言,在那些由于性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被监禁的犯人中,产生同性恋倾向的可能性更大。同性恋中主动的一方,往往在同性别的犯人中选择具有异性的性格与身体特征的犯人,作为自己的性爱对象,例如,男犯人把身体瘦削,声音尖细,性格温和的同性恋犯人当作“女人”,而女犯则把具有男子气概、身体粗壮的同性别犯人当作“男人”。大部分监狱同性恋都不是真性同性恋,其形成原因有:(1)自愿型;(2)慑于淫威型,如对方是老犯人、值星员等;(3)寻求保护型,如体弱的罪犯常受欺侮;(4)交易型,有的罪犯纯粹为了吃喝,自甘沉沦。[6]通常他们在离开监狱后就能过正常的性生活,较快地恢复到异性恋的状态。

(二)同性恋对罪犯改造的不利影响分析

1.引起犯人间的争吵、殴斗、暴力攻击等行为。狱内同性恋也像异性恋那样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也会带来打架斗殴、行凶报复、自杀等严重后果,该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正常管理与改造犯人。有部分犯人之间的同性恋会持续到释放之后,但会因此引起其他危害行为,如杀害将要离开自己或离开监狱的同性恋对象,这也给监狱管理带来不利因素。

2.引发自杀、自残行为。有的狱内同性恋对象因对方“变心”后,强烈的想结束性命,利用各种手段自残、自杀,例如跳楼、上吊,割脉、用劳动工具自伤等,也有的由于妒忌和愤怒而杀害、伤害对方或对方的异性朋友,也有的会杀害对方并自杀徇情,这给监管带来严重影响,据统计,美国罪犯比普通人口中的自杀率高50%

3.引发性病、爱滋病的传播。国外监狱控制同性恋最主要是由于同性恋易引起性病,爱滋病的传播,这对犯人的身心健康会带来极大威胁。从而又出现爱滋病罪犯的问题管理。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调查显示,监狱的爱滋病的感染率几乎是正常人群的六倍,我国爱滋病病毒感染者也在高速递增,同样受到感染威胁的还有监狱管理人员。从社会安全和全民的健康考虑,同性恋问题不容忽视。[13]

4.引发同性强奸等其他犯罪。在狱中的同性恋者,往往不仅是为了解决性欲需要,而且伴有侵犯征服、凌辱虐待的心理因素,即借性攻击表现不满,达到满足自己和凌辱别人的心理需求。[13]特别是男性同性恋者多会采取强硬手段,迫使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使部分罪犯受同性恋者的性骚扰,甚至遭到同性强奸,却无法向任何人投诉或寻求保护,从而引发同性强奸,使被侵犯者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我国刑法并未对同性恋行为加以惩处,但发生严重的鸡奸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三)同性恋对罪犯改造的有利因素分析

由于狱内同性恋也存在着排他性的特点,特别是狱内同性恋关系的建立受条件的限制,因此,犯人之间一旦建立起这种关系就会显示出一定的稳定性。同性恋者特别是女性同性恋者关系会更稳定,相处地就像夫妻,对于这样的罪犯,只要采取适当方式,则有利于进行积极改造。因为同性恋罪犯为了双方好,都会更愿意接受改造,力争得到减刑或假释,早日出狱。这类罪犯在改造中严格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改造表现良好,并且在学习、生产劳动等各方面都积极参加,力争表现最好。

另一方面,在环境压力不大时,同性恋者一般不会主动求医,但在监狱这特殊环境下,同性恋罪犯会表现出内心世界的痛苦和煎熬,通过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心理咨询,有利于罪犯放开社会道德的包袱,认为监狱是个停留港,不用背负太多社会、家庭责任,易于打开心结,正确看待同性恋,接受自己是同性恋,从而有利于其教育改造。

二、对当前同性恋罪犯管理的措施反思

监禁剥夺了罪犯人身自由,自由的丧失自然引发其他一些权利的缺损,如夫妻生活方面的权利,正常的社会交往的权利等等。美国普林斯顿于1958年在对美国新泽西一座高度警戒监狱进行研究之后,曾指出受刑人面临监禁之五大痛苦之一是异性关系之剥夺。[14]

虽然现代监狱允许犯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返家探亲”、“与眷属同住”等权利,而舒缓受刑人与(异性)配偶隔离之痛苦,但其限制条件极严。长期的异性关系的剥夺,不仅导致许多犯人高度的性压抑痛苦,同时会对受刑人的自我形象意识造成伤害,一部分人产生变态性心理,由此形成了狱内的同性恋行为。

一方面,我国监狱从外观上看,绝大多数都是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戒备森严。从内部管理看,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某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隔监探亲,组织罪犯狱内狱外劳动等,采取极为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即使对符合条件的犯人,也不大情愿适用从宽处遇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所设置的监禁替代措施如缓刑、假释、罚金、管制等非监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而国外的社区服务、家中服务、间歇监禁等替代措施在我国仍是空白,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实现。同时,由于我国替代措施适用率低,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管教人员缺失,管理效率低,这也导致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和爱滋病、性病现象的发生

目前,监狱存在着各种拘禁性变态心理和爱滋病、性病传播现象,但是从我国监狱以下特点来说,我国监狱的管理措施对这些现象尽管有采取措施,但是力度是很不够的。

1.我国监狱羁押模式单一性。目前,我国监狱管理体系针对性不强,实行的是分押政策,一般为“男子监狱”、“女子监狱”、“少教所”等。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这种同性相处、异性隔绝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在某些方面是有利的,但是不利于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更负面的作用是会导致同性恋的产生。虽然我国的监狱也有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如《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有利于采取针对性强的改造方案,根据罪犯不同情况分类关押;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但是这方面监狱方面做的不够,并没有将理论运用于实践。

2.监管教育改造方法简单化。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存在形式落后,内容单调,方法简单,效益不佳等问题。狱警在对待同性恋罪犯时,忽视对同性恋罪犯的了解和开导,容易导致罪犯强烈地叛反心理,做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重的甚至导致违法犯罪。因此,在教育改造中,应采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待同性恋罪犯,特别是对待假性同性恋者,应根据其形成的特殊原因,将其作为一种性心理障碍加以矫治,耐心开导,以心理治疗与药物治疗相结合,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其隔离。[15]

3.狱警比例过低,且男女狱警分开、严重不协调。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管教人员比例过低、结构单一、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国家司法部统一规定,应按犯人数量3%——5%的比例配备管教干警,但基层监狱往往达不到这一要求。另外,目前我国管教的专业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精通心理学、社会学和精神病学等专业的人才奇缺。同时,我国《监狱法》第四十条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但是经验得出男女狱警搭配适当,才能更好避免性别单一,从而带来心理上的满足,减少同性恋现象的发生

三、国外对同性恋罪犯的管理模式

我国监狱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推行监外工作制度,适当吸收其主流措施,如电子监控、家中监禁制度等。下面就国外比较有特点的监外工作制度进行介绍。

1)英国。英国拥有较为完善的替刑制度,非监禁刑种类多种多样,有罚金、赔偿、缓刑、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禁入令、电子监控等。

2)美国。美国监狱采取的主要措施有:转向方案[1]、缓刑与假释、家中监禁、中途之家、间歇监禁。

3)香港。在香港,从事监狱罪犯康复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有惩教署、社会福利署和善导会。

另外,国外为更好的监管罪犯和避免狱内同性恋罪犯的大量存在,都会采取一定有效的措施。例如,购置专门的同居旅游车。加拿大的养依塞特维尔监狱共有500多名犯人,狱警中就有60名女狱警,这些女狱警都是直接从事犯人管理工作的。[17]比例可观的漂亮女狱警的出现可以给犯人带来心理上的满足,同时狱方还购置一种专门的旅游车,监狱当局允许犯人的妻子每个月探监3次,并可在旅游车里过上一晚,虽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但是据了解,这种办法防止同性恋的发生还是很有效的。[18]因此,我国监狱可以借鉴该办法。

也有采用男犯监狱女狱长的措施。国际上流行男性犯人由女性狱警进行管理和监控,推行这一做法的原因是“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原理在监狱管理中特别奏效。不少粗暴无礼的男犯在发作的时候,见到漂亮严肃的女性狱警会变得温顺可爱。而如果是一个男性狱警的话,他发作的程度可能更加剧烈。芝洛监狱共关押了4000多名重刑犯,其中包括强奸犯、贩毒头子、抢劫犯等一大批亡命之徒。管理这些犯人的监狱长是一位漂亮端庄、严肃的中年妇女,她是美国第四大监狱的监狱长——米芝·卡露夫人。[19]

泰国监狱管理局则试验采用男女混合监禁的方式来控制正在本国监狱内日益泛滥的同性恋现象。而我国长期实行男女狱警分开监管监狱,特别是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因此有必要采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监管模式。

四、对同性恋罪犯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避免同性恋者为争夺对象,经常发生争吵、殴斗等暴力或自杀行为等现象,严重不利于罪犯从思想上、劳动上改造,影响监管秩序,应加强对同性恋现象的预防与矫治。

(一) 深入调查罪犯中同性恋的基本情况及其形成原因

对于监狱的同性恋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做到全面掌控狱内的同性恋者的情况和形成原因,例如必须了解以下情况:(1)具体的同性恋罪犯的总数;(2)产生同性恋地点是狱内还是狱外,是否属于假性同性恋;(3)有同性恋倾向开始的时间;(4)同性恋罪犯之间交往的方式;(5)产生同性恋的具体原因;(6)是否是性犯罪罪犯。[20]惟有如此,方能对症下药,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真性同性恋,应采取心理与医疗等方法进行矫正,对于假性同性恋则要给予教育、开导,有需要时将其隔离改造。

(二)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法制

首先要调动狱内各种积极因素,对同性恋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发现有同性恋现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心理辅导和并采取隔离方式,消除外界的诱惑,以减少交互感染的机会。其次,要对监狱管理和狱警有所要求:(1)在罪犯改造研究和实践领域中可以引入行动研究的方法,提高管教人员的实践智慧和管教机智,对同性恋现象加以识别、引导与矫正。(2设置矫正诊所,如人员由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律师组成,由一全日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主持日常工作,同性恋罪犯应经常与有关人员,如心理医生、监狱医官等密切联系,从而做好对同性恋罪犯异常心理、行为的咨询服务工作。[21]3)管理应多激励,以重新点燃罪犯的心灵之光。(4)狱警要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尽快适应角色的转换。[22

要建立健全的法制,完善《监狱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有效的处罚方法。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监狱法》。而《监狱法》调整范围较窄,有关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执行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23]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不少缺陷,已不能适应行刑法治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将监狱划分为收押分类中心、严管监狱、普通监狱、过失犯监狱、医疗监狱,形成开放程度不同的监狱,使监狱融入社会;或者也可以按同性恋罪犯、爱滋病罪犯、性犯罪罪犯等来分类监管,避免相互交叉感染恶习,防止犯罪同性恋行为带来的影响,同时避免传播性病、爱滋病等疾病,使之净化监狱环境。

(三)实行“男女同监”的监狱模式

实行“男女同监”计划,缓解犯人们的性紧张压力,以引导其适当的性意识与性行为规范,以及他们将来的社会适应,这将大大有利于预防同性恋的发生

(四)增设“特优会见室”

江苏省南京监狱推出了一种全新的改造理念,在保障监管安全和惩罚有效性的前提下,设立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只要有符合条件,可与家属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此种举措,体现了罪犯的人权,有利于罪犯从心理和生理上的恢复,有利于减少狱内的同性恋现象和预防爱滋病的传播,因此,只要有严格具体的操作方式,可增设该种“特优会见室”。[24]

(五)其他预防措施

1.采用药物控制。目前有人实验用一种“Depo-proveva”的药控制性罪犯,结果表明这种药物能够减少同性恋犯人的无节制的性冲动。[25]

2.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期结婚,这有利于罪犯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强化其责任感和归宿感,从而避免在长年的牢狱生活染上同性恋。

3.提供囚犯使用的体育和娱乐设施,如体育馆、棋牌室、图书馆等,同时加大罪犯的劳动、学习的力度,占领罪犯的业余时间。

五、结语

狱内同性恋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必要重视和学者深入研究是解决该问题的先决条件。目前,监狱的监管人员也逐渐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也提出了一些相对有益的建议。[26]笔者认为,狱内同性恋问题预防其发生才是最主要的。一旦同性恋行为形成,要矫正就较困难且矫治成本过高。同时,在新型的生物-心理-法律与社会的教育改造模式下,通过科学的精神治疗处置,是完全可以消除或减少罪犯在拘禁、监禁条件下的各种监禁变态心理和行为反应的。[27]

参考文献


[1] 转向方案,即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犯罪人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引发的标签化作用。


[1] 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4] 孙振栋:同上。

[7] 刘建清:《罪犯的拘禁性变态心理及其处置》,19997),53页。

[8] 刘建清:同上,19997),53页。

[9] 邵名正主编:《监狱学》,法律出版社,70页。

[6] 李钦亭、刘敏:《监狱服刑成员同性恋亚文化的成因及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1),70页。

[13] 张敏杰:《714名中国同性恋者的情况分析》,人大复印资料,1999

[13] 庞兴华:《性变态犯罪及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63页。

[14]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5] 李钦亭、刘敏:《监狱服刑成员同性恋亚文化的成因及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1),70页。

[17] 孙平:《世界监狱奇闻》,团结出版社,199270页。

[18] 孙平:同上,团结出版社,199270页。

[19] 孙平:《世界监狱奇闻》,团结出版社,199260页。

[20] 连春亮:《女犯同性恋现象的心理学透析》,20036)。

[21] 刘建清:《罪犯的拘禁性变态心理及其处置》,19997),55页。

[22] 贾洛川:《论罪犯改造活动中的罪犯本位》,20043),15页。

[23]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4] 冯卫国:同上。

[25] 孙平:《世界监狱奇闻》,团结出版社,199256页。

[26] 孙平:《狱内同性恋的文化特质及其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4)。

[27] 刘建清:《罪犯的拘禁性变态心理及其处置》,1999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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