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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4-08-24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轿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来代步,在出行效率提高的同时相应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也增大。笔者作为一个普通的律师,下面仅就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注意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和读者分享。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勘察、责任认定的救济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警,保护好现场。在优先抢救伤者的同时,尽量固定现场证据,确需移动时应当及时做好标记。

交警部门勘察完现场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及时作出复核申请;对适用简易程序但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要求交警部门进行纠正。

二、诉讼前的准备过程

在伤者住院期间,保存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和图片,尽量等医疗终结后出院。确需出院的,应当让科室或主治大夫开具建议休息假单或医嘱。

医疗终结后,注意申请做司法鉴定的时间,应当为医疗终结具备基本的恢复能力后做出。笔者在做过的案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做司法鉴定时间过早,往往会出现诉讼过程中误工、护理费得不到支持的情形,深以为憾。

选择管辖法院首先根据选择的法律关系是合同还是侵权之诉,不同的法律关系可能管辖法院不同,通常应当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要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还要考虑到怎样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三、开庭准备

在开庭前认真考虑被告的执行能力,如果保险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尽量告知当事人及时进行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精心准备证据对应的诉讼请求,把所有证据准备周全,考虑问题细致充分应对被告可能提到的诉讼问题。

书写诉状后多次检查,避免出现漏项或少计算金额,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四、庭审过程

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尽量按照诉讼请求的先后或者诉讼请求的关联项进行举证,保持证据和庭审的流畅和法官审理案件的舒适度。

证据质证言简意赅,不宜啰嗦。毕竟交通事故案件不是多么复杂,点到即止。

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和对方提出的尖锐问题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展开辩论,语言平和,不说侮辱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话。毕竟交通事故是由于过失引起,激化矛盾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解阶段如果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稍作合理让步也未尝不可。

五、执行阶段

虽然民诉法修改后执行情况大为改观,但毕竟有很多赔偿方恶意拖延执行的事情发生。作为申请执行人,除了及时申请执行外,还要积极主动的发现和寻找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也有限,积极主动的寻找执行线索,早日执行款到位何乐而不为呢。如果确实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能采取的方法除了上述方法外,只能及时多次督促执行法官,充分联系被申请人采取分期、担保和按固定工资比例扣除执行款等方法得到执行。

以上仅就交通事故案件注意问题发表一点拙见,和读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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