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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久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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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年假要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4-08-19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值得注意的内容:

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有关内容:

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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