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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联平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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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运用仲裁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4-08-19

如何有效运用仲裁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涉及允许实行仲裁的仲裁法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规定;对仲裁后能够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也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规定。
我们大家都知道,《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纯粹是一部商事仲裁法律,它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按照该法规定,就视为放弃了司法诉讼。因此,该法规定了严格的仲裁审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的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的是解决涉及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众多劳动政策的适用和采信,便于高效的来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以,该法制定出了司法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前,在许多方面,必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并作出裁决,才能受理,这一前置程序。同时,该法在第47条中还列举了属于终局裁决的两种情形:(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情形,也是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它涉及以下几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但该法未对这一仲裁列为终局仲裁,而是规定了可选项,也就是说,只要不服裁决,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属于特殊的专项仲裁事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可司法,故针对该法不多作阐述。
我们在平时的律师业务中,接触最多的是商事仲裁案件,或是劳动争议案件,在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仲裁委员会(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书后,作为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这是我们许多律师面临的一个棘手的实际问题。
在我接触的很多的法律人士中,一旦碰到这种类似的终局裁决,要么就是一筹莫展,要么是乱点鸳鸯,基本找不到合理合法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许多人接受委托后病急乱投医,往往使当事人的权益失去保护。
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件,到底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我这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我谈谈个人掌握的一些小窍门,供同仁们参考。

凡是以后遇到这类案件,我个人认为,如我们起初没有介入参与该案件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如委托代理,这时候我们首先要仔细听取当事人诉说仲裁的程序、仲裁裁决书中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然后冷静地分析案件存在的问题,找出案件的问题所在。如是劳动争议案件,还必须对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看该裁决书所列终局裁决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所列的前述两类情形。

不管是《仲裁法》,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撤销仲裁的程序。其中《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里,大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撤销事项的区别:1、《仲裁法》中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属于法定撤销的范畴,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需要仲裁协议。所以,凡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不要把这一条款予以混淆。2、《仲裁法》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确没有这样的规定。3、大家要注意申请撤销的期限,《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4、要注意有权受理撤销仲裁的部门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基层人民法院。5、商事撤销程序不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只管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撤销程序只管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如我们在审查前述案件时确实认为不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和条件,又认为本案确实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又如何为当事人选择合法的救济途径呢?这里,我的个人观点是,我们就不要仓促地启动撤销程序。因为这样,当事人的愿望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
在此,我认为:如确实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唯一的救济渠道,那就只有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因为该法第213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很明显地为当事人提出了关键的解决问题的救济途径。
如果我们律师,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如认为申请撤销,不能满足前述法定的几个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代理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出该裁决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要求不予执行。但大家要注意,这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受理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确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两项,肯定会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达到了申请撤销的目的。
最后,大家还必须注意在这类案件中,也不能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又同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一旦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受理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后,当事人也就丧失了在执行中关于仲裁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两项不予申请执行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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