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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1-08-20
在论坛看到一位网友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问题,要点是:

1. 专利已申请;

2. 这是一项共有专利,其中一位专利权人联系不上;

3. 被许可人希望有权独立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或提起诉讼。



据所问的问题来看,该公司(简称为A)是希望能够代表专利权人维权的,也就是说,A作为被许可人,希望能够独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至少在专利权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单方面提起侵权诉讼。这样看来,要满足A的期望,根据不同的许可合同类型有不同法律依据:

1. 独占实施许可。A可以直接提出制止侵权的请求或者诉讼。(作为债权人代位行使请求权)

2. 排他实施许可。在专利权人不提出制止侵权请求或诉讼时,A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作为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

3. 普通实施许可。A独立提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不妨碍许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授权A行使相关权利。

但问题在于,这项专利由多个专利权人共有,而且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联系不上。共有专利的处分行为应该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行使或者征得其他专利权人同意,除非专利权人另有约定。否则,对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只能是普通许可--即专利权人除了许可给A公司使用外,还可以自己使用专利,也可以将其继续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这显然不符合A公司的期望了。

因此,如果想实施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A必须联系上另外的专利权人并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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