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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解除劳动合同
汪正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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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6年

案例:

汤某是某公司的电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某日一个做装修的朋友找到汤某,称他的电工生病了,工期很紧,希望汤某帮忙几天,每天给汤某500元的报酬。汤某见报酬不错,便答应了。汤某在工地做了5天,没有向公司请假。等他回公司时,公司通知他,因为无故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汤某咨询律师后,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汤某支付赔偿金。

现实当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明明是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用人单位却败诉。究其原因,是由于公司没有正确的使用公司的规章制度,加上证据意识不强,导致败诉。那么如何使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

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非过失性解除,比如协商一致、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这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方式是过失性解除,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刑事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过失性解除单位要负主要举证责任,在使用时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容易导致非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二、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严重违纪解除的前提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即便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告知了劳动者,也不能作为仲裁庭、法律庭适用的依据。总体说来要具体三方面的要求:

1、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前要征求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管。

2、要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减少或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不得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3、要向劳动者告知。制定了合法的规章制度,还必须向劳动者公告,也就是告知,否则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很有可能以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进行抗辩,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极有可能败诉。

三、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规章制定的制定权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程序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不代表制定的程序合法,就可以得到仲裁庭、法庭的认可,规章制度本身的内容还要具有合理性。比如,将迟到十分种规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情理的。是否严重还要依据所处的行业、岗位、劳动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有些相同的情形,在不同的公司,同样规定的严重违纪,结果可能就不一样。比如,一般公司规定在厂区抽烟是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会得到仲裁庭、法庭的支持;如果在加油站、纺织厂等易燃易爆的公司,规定在生产厂区抽烟是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情合理的,就会得到仲裁庭、法庭的支持。

四、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等。

综上,使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履行告知义务,以合法的证据形式固定严重违纪的情形,满足这几个条件,用人单位败诉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作者:汪正楼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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