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滕8**,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8****。
答辩人就原告起诉我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一、 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我与原告虽然经人介绍认识,但是认识后双方经过深入的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后才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十分珍惜和原告的感情,双方婚后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二、 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4年6月以来分居达数月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原告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
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原告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