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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江苏-徐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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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08-11
关于张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x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庭前阅卷、会见及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没,所以对其做从轻处罚的辩护,具体辩护观点如下,请贵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x虽是被动归案,但确能如实供述主要案情,从而使本案的侦破、公诉乃至今天的庭审得以顺利进行,所以被告人张x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同时在作案后致本案侦破期间,被告人张x未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其有真诚的悔罪态度,并且是初犯,因此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的中心现场发生在被告人张x家中,并且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张x之间发生争吵,被害人在争吵中提及刺激、伤害被告人张x的事实、并且发动机动车顶撞被告人张x,所以被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的责任。
被告人张xX当庭承认其在被害人倒地后,就对被害人的头部用拳头及砖头连续多次拍打,此时被告人张x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死亡原因经鉴定为钝性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张XX有直接关系,即被害人死亡不是被告人张x行为所致。
被告人张x是法盲,非常迷信,是在其无知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被告人张x家里还有一位高龄老母亲需要赡养。
一、关于被告人张x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案件发破经过》载明“因尸体无头且高度腐败,无法组织辨认,多方查找尸源未果,案件一直未有进展。”“经侦查发现,......,由此发破。”从该份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张x仅仅是在有作案嫌疑同时无其他破案线索并且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即供述相关的案情。其供述有利于本案的发破、公诉、审理,所以被告人张x构成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告人张x主观恶性及人身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首先,被害人在夜晚私自打开被告人张x的家门。其次,被害人在进入院内后与被告人张x发生口角并羞辱被告人。x检诉刑诉[201x] xx号起诉书,在审查查明事实部分第二段载明“20XX年X月左右某晚10时许,被告人张x、张xX发现张x家门被人打开,进院后看到李XX,张x即上前质问,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提李XX及张xX系被其拐卖等事,张x心生恼怒。”再次,被害人在发生口角时持锐器并发动摩托车顶撞被告人张x。该情节不仅有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并有二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且二人相关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应依法予以认定。
2、关于被告人张x主观恶性及人身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被告人张x是法盲并且非常迷信,在上述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并且被告人张x是初犯,在作案后至今未再进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被告人张x主观恶性及人身社会危害性均小于其他恶性蓄意暴力犯罪者。
三、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
被告人张xX当庭承认其在被害人发动摩托车倒地后,其就对被害人的头部用拳头及砖头连续多次拍打,此时被告人张x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死亡原因经鉴定为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张xX有直接关系,即被害人死亡不是被告人张x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请贵院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罚。 张X被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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