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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当事人须知
更新时间:2014-08-11


1、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一)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与该法院同一辖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管辖区域内各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对应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3、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监督的内容是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三)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申请人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监督的,但该再审判决、裁定系法院基于检察监督而作出的除外;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五)不具有本须知第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4、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一)判决、裁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监督的,但对财产处理部分除外。

(三)当事人未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向法院申请再审的。

(四)当事人已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裁定再审或仍在三个月审查期间内的。

(五)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六)检察机关已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或法院已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七)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不予提请抗诉、不予抗诉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5、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对民事、行政一审生效案件的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6申请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二份。

(二)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十日内补充齐全,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结果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案件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结论。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调齐法院卷宗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0、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中止法院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该案抗诉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1、其他告知事项

(一)每月25日上午9时至11时为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项接待日时间(节假日顺延),由专人负责接收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材料。

如当事人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或约见承办人,可在其他工作时间与各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系。

(二)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尽量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在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申请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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