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9-6-3
【失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3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