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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河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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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与撤销结婚登记
更新时间:2011-08-18
陈华河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与撤销结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条文解读
1、 第一条第一款主要是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哪些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即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女生小王结婚时只有19岁,当她满20周岁后想向法院主张因“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会以“申请时小王已满20周岁,已符合法定婚龄”为由驳回小王的申请。
2、 谁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 婚姻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均有义务抚养子女(即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4、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婚姻(而非通过民事诉讼)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指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当事人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造成程序瑕疵,例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当场签字、别人代领结婚证等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对行政行为的一般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超过二十年,法院也不再受理。
行政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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